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合格人才,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是本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工作机构是校工会委员会。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等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方法,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的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广泛听取教职工对校内各级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意见,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六)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党委,通报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教代会(或校工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代表组长)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表决);
(四)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职工代表作工作报告;以代表组为单位,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然后在代表组长会上进行汇报,并与评议对象进行对话和答辩;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八条 校长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达成共同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在岗、具备履行代表职责能力的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系(部)、室、处等为单位,按教职工总数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学校领导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四)因参加代表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待遇;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主席团人选,在党委领导下,由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议题,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院、系(部)、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应从同届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中产生。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与工作权益和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
(一)研究和初步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有关文件,参与制订提交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规章制度和方案;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三)监督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检查提案处理的落实情况。
(四)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经主席团审议,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应推选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在校工会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工会召集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